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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運契約條款

 

 

1

 

閣下自支付運費起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契約之條款,保證所委託發運的物品符合國家法律及快遞公司能夠接受的。本公司有權放棄或拒絕接收不適宜快遞方式運輸的,有意或無意隱瞞物品真實名稱及價值,以及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攜帶、郵寄、運輸的物品。一旦違反,閣下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。另本公司對下列物品拒絕代運 :
易燃、易腐爛或具毒性、爆炸性、殺傷性、腐蝕性及放射性之危險品;
藥物、傳染性或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、毒品或吸毒之相關器具;
妨害風化之圖書、照片、雕塑品或器具;
侵犯商標、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;
貨幣、增值稅發票、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、金銀財寶、古董、貴重金屬 (黃金、白銀、稀有貴 金屬);
活動物、植物或種子;
私人證件、合同、批文、批鎖單或具通信性質之信函;
反動政治刊物、書籍、錄影帶或照片 ; 
電子用品;
一切粉末粉劑、液體、膏體及光碟;
非正品/仿制品或產地來源不正確的物品;
包裝不妥、易碎、可能危害人身安全、污染或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;
外貿餘單的貨品;
懷疑是品牌非正品的貨品。如說明是正品, 但價錢是不合理地低的貨品;
受到香港海關進口管制的禁運物品,如食物或中藥材等;
不符合《香港法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及 其他行政法規,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貨品;

 

2

如因閣下的貨物內溢出、滲出、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, 又或者因貨物包裝不當或貨物本身等種種因素, 而引致其他貨物的污染或損毁, 本公司有權追究閣下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。

 

3

本公司對貨到付款之貨物一律拒收。

 

4

本公司只接受及處理一個運單號一個包裝貨件(可包含多件貨品),如賣家提供一個運單號,但發出兩件或以上的包裝貨件,本公司可拒收。如屬這情況下簽收後的任何損失,本公司恕不負責。

 

5

本公司有權獲知被承運物品的性質、品名、數量及重量等,以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和快遞公司對承運物品進行檢查。

 

6

經本公司代運物品均會被快遞公司隨機抽樣調查,若發現物品不符合 「承運契約條款」要求,本公司及快遞公司有權拒運。

 

7

貨件必須在到達物流中轉站 3個月內寄出,否則一律當作廢件處理。

 

8

如果貨物到達後,快遞公司一直都聯絡不上客戶,貨物或會被退回或存於物流倉庫,而其產生之運費需由客戶自行承擔。